驾驶人替人消分 最高或罚2000元

04.11.2015  11:28

■“交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有偿消分等四方面加重处罚

■本报记者昨请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对“交法修正案”(送审稿)进行解读

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送审稿在有偿代替他人记分、校车超员超速、危险品运输车违法等4个方面加重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昨日,记者请交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解读。2015年12月2日前,市民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变化

1

加重校车超员行为处罚

情节较重最高罚款五千

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11月1日实施后,加重了对校车和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处罚,犯罪嫌疑人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为了与修改后的刑法相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超速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

据介绍,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所有人、驾驶人罔顾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驾驶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超速行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车辆负有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此前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本次修正案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

超员方面:超过核定乘员的,将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超过核定乘员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超速方面: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罚款由二十元至二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节较重的,将罚款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严惩买卖驾驶证记分行为

替他人记分最高罚款两千

变化

车辆交通事故、违法

不处理不能领取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增加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必须先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理交通违法”的规定。

解读:此前,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只需要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携带交强险即可办理。本次修改后,将机动车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增加“先处理交通事故”这条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按照现有规定,除因查明事故原因检验鉴定需要外,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害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修改这一规定,能够督促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觉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变化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最高拘留15日

罚款10万元

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解读: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活动日趋严重,特别是不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比如2014年7月19日,一辆厢式货车运载液体乙醇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引起燃烧,先后造成多车烧毁,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可移动罐箱,违法装载运输6.52吨液体乙醇上路行驶。

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对此类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为与刑九相衔接,本次增加上述规定。

□文/图 本报记者 孙会芳

编辑: 双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