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管理
23.05.2018 15:18
本文来源: 卫生厅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不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占比限制。
《通知》明确,各地卫生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首诊需要,对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稳定期常用药品,在优先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根据门诊患者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规定使用的药品,在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实施零差率销售,保证下转患者用药和治疗的连续性。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占比等因素限制患者用药及处方用量。已开具慢性病用药处方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无须做相关检查可直接调剂药品。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依从性良好且纳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慢性病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按病种适当放宽至两个月。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有利于门诊慢性病人就医购药,有利于经办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将适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接诊资格,拓展到具备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保障工作,强化对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统一结算、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3.05.201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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