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出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14.07.2016  15:45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近日,承德市安委会出台了《承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管理期限、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和惩戒等方面明确了14条规定。今后,凡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除依法依规受到惩处外,还将受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严格限制。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时,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黑名单”将通过承德市主流新闻媒体及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发布,每季度公布一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定期向所属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外,将被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处罚。“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整改到位。对已整改落实并未再发生本办法中规定的失信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报给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