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我国刑法为什么没有单设“袭警罪”

20.10.2015  10:08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近年来频发。今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民警在当地抓捕网上逃犯时,反被抢走警用枪,并被锁至屋内4小时;今年4月,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一民警在抓捕吸毒人员的过程中被刺伤,刀尖离心脏仅1厘米;去年7月,四川省广元某派出所值班人员出警时被多名传销人员围攻、殴打并抢夺警棍、枪支……

人民日报》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警察达8880人,人数连续5年上升,2014年达到2417人,比2013年上升了24.1%。

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袭警时,一些民警会以自我保护为主,前段时间出现的‘奔跑式执法’、‘下跪式执法’等,都是民警迫于无奈的选择。”海南琼海市某派出所民警李俊(化名)说。

袭警”事件频发背后

“‘有困难找警察’、‘有警必接’、‘有难必帮’等口号,已经把人民警察的服务形象固化了,有人认为警察就是为我服务的。服务不好就投诉你,不满意我就声讨你,甚至拳脚相加……我和我的同事都遇到过袭警的情况,有些还十分频繁。”

李俊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一些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到暴力袭警情况时,大都会往肚子里“”,少一事,算一事。“因为警察是站在舆论风口浪尖的人,如果出事了,多数民警会吃不了兜着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暴力袭警现象由来已久。

近年来,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冰山下的事物’都能在第一时间被曝光出来,显得暴力袭警问题一下子严重起来。而更重要的是,当前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但法律意识仍相对薄弱。

他认为,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心态发生着微妙变化:不少民众虽然懂得要保护自身权益,却并未意识到自身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而警察又往往身处执法一线,一旦民众对警察执法存在某种看法和怀疑,就容易造成警察与民众之间的紧张感,进一步地,就可能酿成暴力袭警事件。“再加上有些警察被要求介入到职权外事务的处理当中,被推到了问题台前,更造成了警民矛盾激化。

皮艺军表示,惩治率不高、追究不严,也是导致袭警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不少警察在执法时往往不希望惹事,小事大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出大事才采取手段,客观上纵容了‘袭警’现象的发生。

为何不单设“袭警罪

既然袭警问题如此多发,为何不直接设立袭警罪,而是在妨害公务罪下增设条款?

早在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议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2015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建议刑法中设置“袭警罪”,以切实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看来,我国对暴力袭警其实一直有着相关的处罚规定,因此没必要再单独设立罪名。“刑法第277条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就已经涉及‘暴力袭警’的相关处罚。

再规定一个罪名,在法律和技术上讲就重复了,‘暴力袭警’不过是妨害公务的一种情况。”阮齐林表示,“本次刑法修正考虑到法律重组问题,将袭警条款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吸纳进妨害公务罪中,可以说是一个‘折中方案’,既考虑到警察的呼声和要求,也考虑到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和谐性,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阮齐林认为,对于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合乎情理。既是维护警察权威、法治权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强公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警察执行公务与其他执行公务相比,更具特殊性: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暴力袭警是妨碍公务中的严重行为,如果连法律都无法保障警察行使国家权力时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对社会负责?

他表示,当前,妨害公务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本身也不存在“量刑过轻”问题。“此罪最重也就判三年,但如果在袭警过程中,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择重定罪’的原则,往往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袭警”条款更凸显威慑力

江西省鹰潭市内的一个路口,是交警刘波(化名)6年来经常执勤的地方。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袭警对他来说并不是小概率事件。“这几年你翻开报纸,推搡交警、抢走执法工具、撕扯民警衣服的并不少。我甚至还碰到过想用机动车撞警察的事,这些当事人可能觉得,反正民警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所以会有恃无恐。

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加入袭警条款,对刘波来说有些许安慰。但他觉得,增设此条款最主要的作用不在严惩,而在威慑。

如果只说‘妨害公务’,一般人可能很难迅速地和‘袭警’、‘阻碍警察执法’等联系到一起,如果说‘袭警从重处罚’,一来比较顺口,二来老百姓理解起来也更加容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表示,一些比较严重的袭警行为,按照原来的刑法条文是可以直接处理的。但刑法修正之后,警察日常执法时遇到一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即使没有达到“阻碍”程度的,也可能被纳入,而且从重惩处。因此,入刑的可能性必然高于从前。

阮齐林进一步表示:“在刑法中确立‘袭警’这个概念,便于警察遇到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时,进行口头警示。同时,有利于强化大众关于‘暴力袭警是犯罪’的概念,有利于进行法治宣传,对公众尽可能地配合、服从警察的指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并非纵容了警察

刑法修正案的表决通过,让刘波略感欣慰,却又增加了担忧。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虽然有了“袭警行为”条款,但缺少处置细则,因此一旦发生袭警行为,他担心警察仍然不敢轻易使用强制手段。

最近,网络上也出现了一种声音:“袭警”条款的增设,加大了对警察保障的同时,也增加了警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把警察这个职业预设为一种滥用权力的职业,这对警察有失公正。”车浩副教授表示,“许多职业都有滥用职权的现象,刑法上也对滥用职权的行为有专门规制。如何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与打击妨害公务行为,可以是并行不悖的。

在阮齐林看来,让二者兼顾的方法,在法律上看并不复杂。比如,袭警行为的认定,只需按照两个原则予以判定:第一,袭警的行为方式须限定为暴力,“仅仅采取口头威胁的方式,不能说是袭警,袭警只能是某种‘即刻的暴力’”;第二,妨害的对象须是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里要求对象是人民警察,同时必须是在执行公务期间。这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

在技术层面,警察应当用好执法仪,杜绝选择性记录。”皮艺军表示,执法仪具有录音和录像功能,能够较好地记录执法过程,既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也对警察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防止其越权。

然而,这些都只是治标之法,治本该如何进行?皮艺军认为,要在根本上解决暴力袭警问题,社会当中应形成一种相互理解的风气。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警民双方进行严格“训练”。

首先,民众要树立法律意识,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轨道内执法时,民众要尽量配合,平时需学习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其次,警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章程,规范执法,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学习,这样才能在执法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他同时表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严而不厉”的原则,面对袭击警察的任何行为,一定要立即处置、“零容忍”,而不是一味忍让,等到出现暴力袭警的严重行为时才进行处置,往往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