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政策问答

30.09.2014  11:39

一、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如何确定?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确定,并报 国务院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新粮,达到五等及以上标准,等外 粮食 、2013年及以前生产的粮食不在收购范围之内,整精米率低于38%的 中晚籼稻 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 粳稻 也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黄粒米含量不得超过2%。

三、今年中晚稻的最低收购价格定多少?

2014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8元,粳稻为每市斤1.55元,此价格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三等标准品 稻谷 的到库价。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每市斤0.02元。

四、哪些区域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起止日期是何时?

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区域为: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 11省(区)。

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五、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如何启动、停止?

在上述时间和区域范围内,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或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 中储粮 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 农发行 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 粮食局 批准后在相关区域内启动收购,中储粮的直属企业及受中储粮委托的收储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向农民收购。当市场粮价恢复到最低收购价以上或到政策执行截止期,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六、中储粮公司为什么要委托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委托收储企业是什么关系?

由于中储粮公司库点、人员有限,为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时,除直属企业参与收购外,还需要委托部分央企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并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与这些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七、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确定?

按照预案规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确定,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八、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在收购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品种、地域范围、价格、质量、年限和质价政策等要求开展收购。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降水、清杂整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原则上做到分等级存放。

九、中储粮公司在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储粮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预案规定,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实行共同负责制,即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监管、共同处理违规行为,共同对本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

十、为什么委托收储库点要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

为加强对委托收储企业的约束,防范违规出现的风险,确保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落实其在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储粮安全和顺利出库等方面的责任,国家明确规定中储粮在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储合同时,要求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果委托收储库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和质量合格、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十一、中储粮为什么要在部分地区租库开展收购?

对那些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又没有符合预案规定条件的委托收储企业的地区,为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按照预案规定,中储粮直属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监管能力租赁一部分条件较好的社会仓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派人进行收购和管理。

十二、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收购资金来自哪里,如何发放到委托收储库点?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在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拨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及时足额划转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十三、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粮权属于谁?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包括中储粮公司)和个人不得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

十四、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销售盈亏如何处理?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原则上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竞价销售底价由 财政部 商有关部门确定。销售价差收入扣除交易手续费和相关税费后,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