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激发和释放民营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证民营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使民营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着力营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坚持全面扶持小微企业,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培育出更多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
2.主要目标。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活力明显增强,经济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对转方式、调结构形成重要推动,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到2017年年底,全省私营企业达到130万户以上、年均增长15%左右,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00万人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以上。
二、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3.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禁止变相审批。统一行业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简化办理流程,不得以层级、地区不同等为由对民营经济行业准入设置障碍。(省编办牵头负责)加快削减投资审批事项,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防伪公章,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协同办理,统一发放;对需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照。(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负责)
5.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改革。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政府类重点项目企业,可先行核发标注“项目筹建”及其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对2014年3月1日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公司,符合认缴制条件的,允许办理变更手续,可免予处罚。(省工商局、省编办牵头负责)
6.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垄断和特许经营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制定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投资管理的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服务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7.改进和完善中介服务。改进法人注册办法,对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省工商局负责)允许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与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环保、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财政、能源、水利、防空、安监、质监、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海关、工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在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从事评估、认证等服务,允许企业跨地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三、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8.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由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制转变,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完善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改制、会计制度等方面加强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鼓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及证券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挂牌交易、上市融资等提供便利服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9.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探索改革财政基金的有效使用办法,委托有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平等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对为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和人员,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给予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构建民营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易平台,加快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10.鼓励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施统一的节能减排标准。完善土地、金融、财政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制定和实施高于地方和国家的节能减排与用水效率标准,加快技术改造,兼并淘汰落后产能,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排放。(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加强信息服务和引导,提前告知标准、条件和目标,设定过渡期,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调整结构。调整完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提升民营企业的组织水平和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11.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允许转型后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省工商局负责)对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转型前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对因“个转企”税负增加的,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2.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支持其建设出口基地;搭建小微企业国际贸易服务平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境外上市、跨境并购、研发合作、境外设厂、对外承包工程。(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联负责)对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建立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省商务厅负责)加强信息、出国等服务,主动做好国际信用、市场、汇率、主权等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其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协会、贸促会的作用,交流投资环境与项目等商务信息。(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建立异地鲁商信息库,吸引他们回乡创业。(省工商联牵头负责)本地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13.加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将民营企业出资人、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拓宽民营企业家培训渠道,重点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青年企业家的培训。(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负责)继续实施“银河培训工程”“千人千企工程”“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设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培训经费。(省财政厅负责)
四、改善要素市场环境
14.改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开展动产、仓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保理融资、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服务。支持有稳定收益或未来现金流的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进行融资。支持发行多种形式的债券,包括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的指导服务。民营企业在授信、评级、信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完善政府类担保体系。支持依法设立的民间资本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15.拓宽用工渠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鼓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帮助民营企业破解“用工难”。支持小微企业采取钟点工、半日工、兼职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鼓励个人灵活就业。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扶持,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纳税扣减。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
16.落实平等用地待遇。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探索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园区内民营工业企业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各类园区要为产业集群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优惠。(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17.落实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各级政府性资金、政府采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不得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加快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等服务。改革产业专项资金投资方式,采取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广泛投资于小微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创业创新。(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小微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帮助完善财务制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抓紧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体系,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向民营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流动。建立并落实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法治保障
18.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市场主体的立法保护。(省法制办牵头负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对历史遗留案件,提倡平等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19.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额外附加贷款条件、违规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物价局负责)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0.规范监督检查。编制并公开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省编办牵头负责)严格规范各种涉企执法检查,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法制办负责)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编制并公示“收费目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牵头负责)行政机关开展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21.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重大政策举措和守法经营、文明诚信、科学发展的民营经济先进典型。(省委宣传部负责)继续深入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健全完善激励表彰机制。(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在参加会议、接受培训、经贸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家与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同等对待。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交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业者在各级各种荣誉称号评比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注重发挥工商联及各类商会、协会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作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22.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在民营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扩大规模以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局负责)加强、改进和创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23.正确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职工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不得将民营企业经营收益与承办公益事业挂钩,不得强制捐赠慈善事业等。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政企分开,村企分开,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24.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分工。各级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联发挥好牵头作用,分解发展任务,评价发展成效,督导政策措施落实。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强化指标统计与监测。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帮扶机制。(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工商联负责)
25.加强督导检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作风,破除政策落实中的梗阻现象,确保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创新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奖惩兑现,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政策落实。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26.各市各部门要配套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