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4.06.2018  11:2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2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根据通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但通知规定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对综合类、行业专业类报纸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等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