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31.12.2016  10:08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条例(修订案)》明确规定,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条例(修订案)》中所称的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条例(修订案)》规定,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疫。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销售肉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检验标志。如果没有附有检疫标志,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否则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以罚款;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否则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以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如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否则,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如实记录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外埠(含进口)肉品在本市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

外埠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