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验收权提到上级政府

26.11.2014  12:04

  针对国土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11月25日提交会议三次审议的《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规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治理举措和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有人建议,应当进一步完善治理验收机制,对政府负责整治和修复的项目不能再由本级政府验收,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验收主体及程序要分出层次。为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成国土整治和修复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其他整治和修复责任人完成整治和修复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不合格的,向整治和修复责任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整治和修复责任人完成整改任务后,重新申请验收。

  草案还完善了“黑名单”有关条款,增加了“黑名单”的异议申诉程序和退出机制,其中规定,经催告履行整治和修复责任而拒不履行的、拒不承担整治和修复费用的、导致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破坏的应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且“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而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参与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若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由有关部门处理。且当事人履行整治和修复义务或者承担整治和修复费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者确认,可以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