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03.03.2016  10:27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的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删去第十条。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