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
04.03.2016 13:22
本文来源: 通信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本文来源: 通信管理局
04.03.2016 13:22
我局与中国移动河北公司完成《张家口市电信普遍服务下辖自然村4G和光纤网络建设项目》合同工作
为了更加充分的利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的中央财政补通信管理局
2018年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建设项目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电信普遍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