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固安县检察院处置一起污染环境案 5嫌犯被判刑

26.05.2015  14:35

近日,廊坊市固安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非法加工镀锌件排放有毒废水的嫌疑人白某、马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3年8、9月份期间,白某等5人合议开设电镀厂牟利,后白某租用其亲属位于固安县大韩寨四村村南的厂房,与马某某购置了天车、彩钢棚等设备,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准备了电镀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并雇佣了工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了工。

开工不久便有市民举报,称该电镀厂严重污染环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该电镀厂投入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厂东水坑内。核实情况后,该厂于2013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固安县环保局监测站检测,并经河北省环保厅认可,该非法电镀厂渗坑内废水污染物中PH酸碱度呈酸性,废水中含有的六价铬、锌等重金属严重超标。

固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五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马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