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积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26.07.2015  12:59

近日,唐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0元、240元、220元、20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80元、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区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部分不能自理的等三类,分别按照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987.33元)的50%、40%、30%确定。



(责任编辑:苏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