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垄地”案带来的司法理念变革
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秦皇岛法院在理念、制度、实践三个维度积极推动落实“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使之成为全市法官审判实践重要的司法方法论,不断从供给侧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审判既服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又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的多元需求,在追求良法善治中彰显司法审判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秦皇岛市司法审判“三效统一”工作机制荣获了2020年河北“法治三个十”十大法治成果提名奖。
“一垄地”案引发思维风暴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薛某与马某的一块承包地相邻,二人对相邻的半米宽、百余米长的田垄归属争执不断。2016年春,马某冲动之下将薛某在该田垄上种植的玉米苗铲毁,薛某愤而起诉。“一垄地”引发的纠纷历时3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诉,仍未能最终解决。
“薛、马二人为一垄地对簿公堂打了3年‘斗气官司’,暴露出单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局限性。”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华军说,这个案件依法裁判容易,但解“心结”化“怨气”才是解决矛盾的钥匙,否则无论法院适用法律多么精准、文书说理多么透彻、确定损失多么精确,一个官司也可能存在“十年仇”“世代仇”,甚至演变成“民转刑”案件。
在院长胡华军指导下,办案法官跳出就案办案的框框,深入田间地头向双方耐心宣传法律,剖析小事成仇的教训,讲透国法事理、人情乡情,最终促成薛、马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案件纠纷和刑事隐患均得到了彻底化解。
小案件折射大社会。作为从事民事审判近30年的资深法官,胡华军在深入分析案件生成和矛盾化解规律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度推进,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严,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这促使人民法院必须对司法公正观进行重塑。
以此为契机,秦皇岛全市法院开展了“一垄地”案大讨论,掀起一场思维风暴,胡华军持续推动以“三效统一”作为司法审判的考量标准,引领法官以政治眼光看待法律问题,以社会视野分析案件纠纷,从社情民意中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确保司法审判既实现个案公平,又兼顾社会对正义的普遍认同,使司法判决更加符合党的要求、人民期待。
“十条措施”推动“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落地
推动“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落地是一个系统工程。
为了使两级法院对“三效统一”认识准确、理解透彻,胡华军走遍全市9个县区法院,逐个单位宣讲辅导;在媒体刊载《三效统一:人民法院应保有的公正观》理论文章,全面阐释“三效统一”的深刻内涵、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召开全体干警培训会,澄清模糊认识,让“三效统一”理念入脑入心,渗透到司法的全过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宣传“三效统一”理念,引导群众理解司法过程……秦皇岛中院多措并举,打好贯彻落实的“组合拳”。
推动落实的“重头戏”在于建章立制,秦皇岛中院在广泛征求省法院、市委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实施了《在司法审判中确保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十条措施》及其细则,实现“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在制度层面落地,靠制度提升践行“三效统一”的自觉性、规范性,推动在司法审判中多维度衡量办案效果,实现司法审判和社会法治需求合拍共振,使“三效统一”在审判工作中真正落实落地落细,更好地发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大局的作用。
在秦皇岛中院坚持不懈推动下,“三效统一”公正观日益根植于全市法院干警的心中,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法院转发秦皇岛法院做法,最高法院、河北高院及秦皇岛市委相关领导均作出批示,肯定秦皇岛法院的探索和实践。
高站位践行“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争取最优值
秦皇岛中院将“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作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效手段,紧紧围绕政法机关担负的“四大职责任务”,将之自觉融入诉源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等中,还注重防止和纠正机械套用法律条文、随意推定或解释、僵化适用法律、空转诉讼程序、曲解或滥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种种偏差,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成效逐步显现。
在秦皇岛中院受理的河北省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中国绿发会诉秦皇岛某包装玻璃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秦皇岛中院摆脱固有思维限制,通过推动被告企业在诉讼中先行投资升级改造环保设施,促成被告企业主动履行判决,协调设立专项环保资金账户等系列工作使案件圆满解决,得到各界好评。该案被评为年度“全国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被最高法院收录为指导性案例。
在秦皇岛中院审理的侵犯烈士赵宣名誉权纠纷案、汪天佑正当防卫案等案件中,两级法院法官均从“三效统一”的标准通盘考虑,收到良好效果。
秦皇岛法院还采取了创新设立“法庭驻村工作室”、建设运用智慧法院、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等一系列措施,让践行“三效统一”有抓手,让“服务大局”真正落地,让司法裁判符合社会期待,在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中推进公正司法,达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