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04.08.2014  19:25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冀环治领办〔2014〕24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逐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市环保局成立由王华平局长为组长的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规财处、政法处、科技处、总量处、监测处、环评处、污防处、大气处、水处、监察室、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督查中心、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危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调度。市局有关处室和单位以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email protected])。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制药企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工作细则,将责任和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监管力度,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治污工程建设,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市局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并分阶段向领导小组报送所负责的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污防处、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并负责工作调度和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工作。污防处负责督导各市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行业核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工作,并会同危管中心结合污染防治综合检查工作对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财处会同水处、大气处、污防处负责对整治工作效果显著且符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政法处负责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治理不力的企业,以及与企业生产相关的应建未建或逾期未投运的城镇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挂牌督办。科技处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制定和组织研发新技术的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新技术应用试点创建和推广工作。总量处会同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督查中心负责督导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源名单范围内的制药企业完成减排任务和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作。环评处负责制药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把关工作。大气处和水处按照我市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制药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废水治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监测处会同监测中心负责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并负责组织各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制药企业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监测。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展制药企业排查、检查和“三查”行动“回头看”等工作。宣教中心会同信息中心负责整治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曝光及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石家庄市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管理系统,对制药企业环保核查、治理工程、危废处置、清洁生产、环境监测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危管中心负责组织对制药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方案》内容,迅速组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按照省厅要求逐项落实《方案》中的各项任务。各县(市)、区环保局通过专项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制药企业的底数,认真填写《制药(含兽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排查情况表》(见《方案》附件),并将排查情况表于2014年9月2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附件:《关于印发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治领办〔20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