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0.06.2014  18: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速培养我省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遴选学术功底扎实、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利用5年时间培养一批能够瞄准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前沿目标、自觉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并在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中发挥科技领军和骨干作用的农业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我省农业在持续发展中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遴选对象

第三条  遴选对象为全职在省内涉农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及在省域内注册企业中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遴选对象需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严谨的科研态度、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较强的竞争意识、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科研工作。

2、在所从事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一定技术突破,自主创新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所取得的成果能够在领域和行业中推广应用。

3、积极探索跟踪本研究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能够对本行业研究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前瞻性建议,参加国家或省农业相关领域行业规划编写等。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并顺利实施。

5、优先考虑:近5年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5篇,或SCI、EI、ISTP等收录论文2篇以上。

6、对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社会公认,且有较大培养潜力的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可不受资历资质限制,破格参加遴选。

第四条  有不良道德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培养对象及其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牵头负责。

第六条  培养对象及其项目须由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的培养人选及其项目申报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如尚未注册,则应填写纸质《申报单位注册申请表》并寄送至省科技厅进行注册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1、推荐申报。省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人选及其项目推荐申报工作,中省直属院校、院所负责本单位人选及其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各市(县)科技局负责本地区人选及其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申报人选及其项目原则上应是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团队骨干后备力量,每个创新团队推荐人选不得超过2人。

2、资格审查。由推荐部门对申报人选及其项目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推荐人选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3、复核评审。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及其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后,提交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由各行业专家组成)进行审核和评定,择优遴选后签署推荐意见。

4、确定人选。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依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结果,提出培养对象及所承担的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纳入“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专项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设立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用于资助我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围绕我省农业优势和特色主导产业,开展探索性和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每个培养对象及其承担的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并与申报单位按照1:1经费比例进行联合支持,项目资助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专项资金从省科技厅涉农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科技厅与培养对象依托单位和培养对象共同签订计划合同。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资助计划项目实施期,由计划下达的次月算起,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其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并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底前向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报告当年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对不能按期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单位和培养对象,省科技厅将视情节对其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养对象的资助资格。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将组织结题验收,如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由依托单位和培养对象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结题申请或书面提出延期结题申请,但最终结题时间不应晚于实施期末1年。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因伤病或因公出国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研究工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暂停研究工作、保留资助金一年(项目完成时间可顺延);逾期仍不能继续工作的,撤消该项目。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调出原所在单位,属省内调动的需经其原所在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可将其实施的项目和经费转入调入单位,列入调入单位项目管理序列。培养对象调往外省工作的,须报省科技厅撤销该项目,并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科技经费使用规定,严格管理资助项目经费,做到按项目建帐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并接受省科技厅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培养对象在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资助经费的合理用途。

第十五条  推荐培养单位要对培养对象做好政策支持和舆论引导,并鼓励申报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后续持续培养。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牵头建立“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及项目实施情况”数据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培养对象的研发进展及创新创业动态,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辽宁省农业领域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实施过程其他事宜,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辽宁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解释。